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医院手术器械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400万元。经评审,A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中标结果公告后,W供应商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W供应商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W供应商的投诉事项为:该项目采购需求中的“钢丝剪”等标的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A供应商将响应偏离表中的规格型号填写为“无偏离”,超出了其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规定的规格型号范围。
财政部门经过调查核实,针对该项目“钢丝剪”等标的的采购需求,A供应商的响应偏离表中所投产品规格型号为“可定制满足采购人需求”,并作出响应无偏离,在其投标文件中附有“钢丝剪”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信息表(首次备案)》(以下简称《信息表》)及产品彩页信息。经与采购人核实,“钢丝剪”并非定制医疗器械。A供应商响应的技术参数及配置与其所附《信息表》及产品彩页信息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未完全满足采购需求,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情况。
最终,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问题引出
供应商响应无偏离与证明材料不符,属于虚假响应吗?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A供应商错误地作出响应无偏离,但其又根据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那么A供应商是否属于虚假响应?
从对虚假响应的认定来看,当供应商存在伪造、变造、篡改的行为或事实时会被认定为虚假响应。例如,供应商自身产品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却在响应偏离表中作出响应无偏离。此情况属于供应商对自身产品信息的伪造,通常被认定为虚假响应。
本案例中,A供应商所投产品未完全满足采购需求,却在响应偏离表中填写“可定制满足采购人需求”,并作出响应无偏离,最终成为中标供应商。从违法行为和违法后果来看,A供应商均符合对虚假响应的认定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A供应商提供了所投产品的彩页信息。若这些证明材料真实有效,A供应商可以通过澄清来修正投标文件,从而不被认定为虚假响应吗?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从87号令的规定可知,供应商的澄清是在评审环节,且是应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进行的。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环节未及时发现A供应商响应无偏离与证明材料不符,属于评标委员会的失职。
对此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未要求A供应商澄清不合规,A供应商不应被认定为虚假响应。这一观点并不准确:从响应偏离表的性质来看,其与承诺函类似,而响应无偏离则等同于供应商作出的承诺,供应商应对其真实性负责。对于评标委员会的失职行为,应由财政部门另行处理。
总之,供应商应认真对待响应偏离表中的各项内容。若供应商响应无偏离与证明材料不符,可在评审阶段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若评标委员会未要求澄清,供应商不得主动澄清。澄清后符合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可根据澄清后的投标文件继续参加评审;澄清后不符合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投标无效。上述两种情况均不会认定供应商虚假响应。若供应商响应无偏离有误且最终成为中标供应商,那么,即使其证明材料真实有效,该供应商也会被认定为虚假响应。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